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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看待最高法院法官谈公交车坠江: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2. 为什么无证驾驶算违法?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吗?
  3. 妨害公交驾驶员安全驾驶该如何定罪量刑?

如何看待最高***法官谈公交车坠江: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提议,个人意见是支持的,立法处罚这类行为肯定是有利于执法,也会震慑违法者。

一、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涵盖了,在现阶段公交车案件频发,可以先出台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些行为的性质,归入此罪来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或者威胁殴打司机,这本身会导致公交车失控出现***,不仅威胁到车上人员的安全,而且会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的行人安全,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完全符合刑法中“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能够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些行为的入罪标准,在现实执法中肯定是有很大帮助的。

二、对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这肯定是能震慑一些犯罪分子的,由于立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而且,不能仅是针对公交车,对于一些出租车、营运车等公共出行工具都应该包括。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律肯定会越来越完善,法律也是会不断变化发展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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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赞成这个提议。因为在刑法具体罪名确定之前,乘客在公交车上骚扰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都只能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名上装,会带来各地定罪量刑不统一的问题。



  1. 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社会影响巨大的犯罪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是必要的。法律这种社会行为规范,不可能在制定时就面面俱到。社会总会出现新问题,所以也需要不断完善罪名。最典型的就是“醉驾入刑”,之前醉驾同样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来的刑法修正案才确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所以对乘客在公交车上的犯罪行为,制定专门的“妨害安全驾驶罪”也是必要的。
  2. 对公交车上的犯罪行为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各地统一判罚尺度。以往的类似判例中,各地对乘客滋扰司机的行为,有的判六个月***,有的判一缓二,各地判罚不统一,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如果确定专门的罪名,就会有专门的罚则相对应。法律明确才更好执行,社会公众也更加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

  3. 对一些特殊区域发生的公交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也有利于社会安全。最高***法官提出,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和人口密集区行驶的公交车上进行违法犯罪的,应该加重处罚。这些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惨重,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所以是极其必要的。

该罪的背景不用科普,针对的就是骚扰司机的行为。

在过去此类***,都属于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后果就是十年以上。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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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通过查资料,我发现,不少抢方向盘的人最终都缓刑了,偶尔造成了事故判刑的也不少都一两年。

甚至有老人,还仅仅是批评教育

于是专家们,认为单独立法,也许可以改变这样的状况?

由于没有看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条文,我不予置评,如果是进一步细分,但从严把控,也许可以改变这一状况也说不定。

正如我前面所言,抢方向盘这个行为一直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过去一直判刑偏低,加上宣传不到位,于是很多人都以为这么做是不是没问题。

我一直以为最好的普法宣传,可能就是从严执法。

无论是否需要专门立法,重点是能不能从严,类似抢方向盘,在过去其实不少人的行为就是十年以上,但是最终的结果却不见得这样。

法律需不需要人情味,需要,但是有时候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法律更需要保持的是理性冰冷的一面

我认为这种想法固然是好的,但并没有太多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修订版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很显然,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明白,处罚严厉,只要运用司法解释,公告妨害驾驶安全适用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就足以给予肇事者以应有的、严厉的惩罚,且上述条款覆盖全面、适用刑罚上至***下至拘役,也不失灵活性。

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另外3个问题,把后3个问题置于一边,却叠床架屋地再增设一条法律,恐有隔靴搔痒之嫌。

不仅如此,不难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封顶”、处罚极为严厉的重罪,这位专家拟设置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在惩罚力度上恐远不足与之比拟,简单说,只要切实让现有刑法中条款落实到位,就足够震慑这类行为了

对于胡***官关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建议,本人认为没有必要。

第一,此类行为,目前在刑法上现有罪名中,完全可以准确地套用,重者可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轻者可定寻衅滋事罪等,无论是主客观要件,都完全符合,不勉强,不必类推,没有必要新设罪名。

第二,此类行为虽时有发生,但放在全国来看,并不多发,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偶发行为,虽没有统计,但我所在的强二级城市,据闻一年不会超过10起,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的,更少,单独为一个偶发性的行为增设罪名,没有必要。

第三,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防范打击,完全够用。防止此类行为发生,重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宣传警示。增设罪名,并不必然会增强防范打击力度。

第四,不能拿酒驾入刑来类比此事。酒驾入刑,是因为以前没有对酒驾行为入刑,而妨害安全驾驶,现有法律规定已经可以应用,产非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所以不必要另辟新径。

什么无证驾驶算违法?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吗?

无证驾驶违法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列入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个叫做有法必依,无驾照而行驶机动车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

无证驾驶又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就是你的责任,如果是对方的责任,你也会被处无证驾驶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一一2千元,如果造成对方死亡,那么你必须负全责。无证驾驶害人害己,你最好还是等学习取得了驾照再开车上路吧,车除了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隐藏着家破人亡的危险,望你好自为之。

无证驾驶,就是你没有资格、也没有这个本事驾驶相应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就是不准许你驾驶相应的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若被查到,一般都是拘留15日,罚款数千元,出了事故造成死伤或大的财产损失,几乎要负全责,都是要被判刑的。

谢谢邀请:机动车属于高速行驶的车型驾驶证驾驶人通过在驾校学习掌握车辆各种驾驶技能与学习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取得的合格资格认证。在道路行驶中有正确的安全驾驶观念,对减少和降低在行驶道路中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决定性的主要作用。

无证驾驶机动车属违法的,虽然会驾驶机动车但对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法律法规没有学习过也不了解,在驾驶车辆行驶中个人意识不强就会容易引发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随时都会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都会造成严重伤害。有的还会给自己和家庭造成无力承受与无法承担的严重后果。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是非常危险、也是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显得别有洞天。

第一个问题无证驾驶算违法。相反,有证驾驶才能合法。即任何人必须持有驾照才能上路驾驶。这个做法,是国际通用做法。即在世界范围内,认可一个道理:任何人在先天上并不一定适合驾驶,其次上路驾驶必须练练车,达到一个基本的安全驾驶要求,方能确保道路第三方的安全利益。这个道理不难理解也被大多数认可。但往往在实际中因应试教育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才遭到本题的质疑:为何无证驾驶算违法?

第二个问题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吗?从上述的解释中,我们已经回答了驾照与安全的共性关系。如果按照驾照的核发本意去做,一定会提高公共安全,一定会避免一些交通事故的。所以,从统计学角度来说,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是有联系的,但具体到个案就不一定了。即对于个案,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只能说有联系的可能。就此,在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也遵循这一因果关系去处理事故,而不是无证驾驶一定有责任。无证驾驶出了事故,有行政处罚,但不一定有责任。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必须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这是交通法规定的。从事许多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安全妨碍职业,国家均通过立法对其赋予一定的资格许可,如果未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均属于违法行为,无证驾驶就是其中一例。

妨害公交驾驶员安全驾驶该如何定罪量刑?

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血的教训太多了,太惨烈了。给[_a***_]的公交车司机配电棒、辣椒水、警棍,身穿专业的工装防护服,司机配副驾驶人员,双驾驶人员将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遇到突发***,直接用配有的电棍将犯罪分子直接电倒,并且及时报警,每辆车都必须配有远程监控,直接连接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挥出警。如果公交公司还不改变自己,可以追究公交公司责任。历年发生的有关公交公司的各种突发事故,惨烈的***非常多。公交公司既然收了乘客的车费,就要担当起责任来,公安部门将对公交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司机应付突发***的处理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工作。每个站点要有联防队员随时上车检查安全隐患,彻底消除潜在危险因素。公交公司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否则不予上岗。

谢悟空。

如果是一架飞机在载客飞行的情况下有人去抢夺驾驶员的操纵杆,相信没有人不会意识到这是在威胁整个飞机的安全。公交车在载客行驶的过程中受到类似的威胁,其危害一点也不亚于飞机上那种情况。对于飞机上那种情况,定罪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对公交车上的类似情况定罪也就顺理成章,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际上已经有这样判定的案例。当然,也不乏批评教育了之的情况。 何以不仅闹事者自己不以为然,就连有的相关部门也仅仅将这种在公交车上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事情仅仅看做民事***小矛盾,而不以犯罪论处呢?


根源上还是没有把公交车看做飞机那样的高大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认为公交车很普通,开得不快,满大街都是,走走停停,很平常,即使是出现一点剐蹭也没有什么大的危险,不会像飞机一样坠毁。


其实一辆公交车在运营过程中,和载着乘客的一架飞机在飞行、一趟火车在奔驰、一艘轮船在行驶都没有任何区别。抢夺方向盘之类的危害,多么大都是有可能的;最近该发生的那个坠江的惨剧,就是一种可悲可怕的严重后果。

只有严格法纪,对于那些直接危害司机驾驶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看待,来执法,才能防微杜渐,杜绝类似的悲剧再发生。

看了大家好多回答,多数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论,个人也觉得首选就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更应该以故意***罪定论。对于那些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不论你造没造成伤害,都应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和***未遂处理,这既是威慑犯罪嫌疑人,也是保护司机和乗客的安全。

近几年抢夺方向盘,和司机发生肢体接触的事情时有发生,并有的造成了血淋淋的教训,公交安全也就时不时的提到了媒体的讨论话题上来,每天出行乗坐公交车的数以千万计,这么庞大的人群,安全是重中之重,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广大人民的安全,公交车方向盘实际也是掌握人们生命的关键,***的屡屡发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对于公交安全的立法定罪也就成了大家讨论的热点,在没有专门立法时,就是在法与道德之间的灰色空间,让那些强夺方向盘的个别人,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为所欲为,不管大众安全,只有自己的利益,有了法律定位,那就是实实在在的罪行,更是威慑,让个别人打消私念,三思而后行,少做冲动的事,从而更好的保护大家的出行安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说明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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